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11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1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119號原告 楊盛雄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新北裁催字第裁40-C00000000號裁決,惟本件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之規定載列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之代表人姓名及其與該機關之關係(即 呂碧宗 、處長);又按交通裁決事件,係指「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第五項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確認訴訟。」,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則本件起訴狀之聲明誤列「請求撤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2年2月24日北警交字第C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書(下稱102年2月24日舉發通知書)」,即非屬對「裁決」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所不服之原處分似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102年4月10日新北裁催字第裁40-C00000000號裁決書」,而非「102年2月24日舉發通知書」,是應予補正「起訴之聲明」。原告應另行提出上開事項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乙份。是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予以補正,逾期未補正,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淑婷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君偉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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