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26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3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罰金新台幣叁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與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罰金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台幣肆萬伍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附表編號2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業經減刑之罪刑,就罰金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三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七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智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