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0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0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01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秉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4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秉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定應執行刑為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李秉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70日│拘役30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106年7月10日│106年7月10日│106年7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6年度速偵││年度案號│第7014號│第7014號│字第1541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728號│106年度簡字第1728號│106年度簡字第1817號││├────┼──────────┼──────────┼──────────┤││判決日期│106年8月8日│106年8月8日│106年9月4日│├───┼────┼──────────┼──────────┼──────────┤││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728號│106年度簡字第1728號│106年度簡字第1817號││├────┼──────────┼──────────┼──────────┤││判決│106年10月3日│106年10月3日│106年10月3日│││確定日期││││└───┴────┴──────────┴──────────┴──────────┘┌────────┬──────────┬──────────┬──────────┐│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10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106年7月7日│106年7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9660號│第1784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917│106年度中簡字第1937│││││號│號│││├────┼──────────┼──────────┼──────────┤││判決日期│106年9月7日│106年9月8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917│106年度中簡字第1937│││││號│號│││├────┼──────────┼──────────┼──────────┤││判決│106年10月30日│106年10月11日││││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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