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1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54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仇維鍵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5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仇維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仇維鍵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9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08258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6年2月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游秀雯法官趙春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郁涵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