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9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9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933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陳蕙馨 債務人 李利長華 債務人 李茂村
一、債務人李利長華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佰貳拾貳萬柒仟壹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貳拾萬捌仟參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上開㈠、㈡及程序費用部分,如對債務人李利長華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茂村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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