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1360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士簡字第13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樓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字第104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又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叁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168
條、第172條、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168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
、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
述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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