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7年度花小字第89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花小字第89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12月30日下午2時43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雅敏
  書記官 邱鴻志
  通 譯 劉芷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零捌拾玖元,及其中肆
萬參仟玖佰陸拾捌元,應自民國(下同)97年7月1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邱鴻志
法官 陳雅敏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對本判
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
「百分之一點五」繳納上訴裁判費。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法院書記官 邱鴻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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