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交簡字第111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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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沙交簡字第11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偵字第200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當事人欄「民國00年0月
0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39年6月5日」外,其餘犯罪事實
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
二、查被告甲○○於汽車駕駛執照遭吊銷後,仍無照駕駛車輛上
路,業據其自承在卷,並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㈡,在
卷可憑,其因此致被害人 蕭王玉枝 死亡,觸犯刑法第二百七
十六條第一項之過失致人於死罪,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自應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加重其
刑。
三、又本件車禍報案人或勤務指揮中心轉予前往處理警員資料並
未報明肇事人姓名,處理現場警員,到達車禍現場時,應尚
未知悉肇事者為何人,而被告於處理警員前往現場處理時,
仍停留於現場,並當場承認其為肇事人,接受調查訊問,此
有臺中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一紙,
附卷可查,足認被告已為自首,爰依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之
規定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之。
四、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平日素行堪稱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其犯後坦承犯行,並與死者
家屬乙○○等人達成和解,有本院九十七年度沙交 簡附民 移
調字第一八號卷宗可憑,被告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信被告經此案科刑教訓後,當知所警
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
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
項,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第六十二條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三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