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5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5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540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7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
書記官高楚安┌───────────────────────────────────────────────────┐│支票附表:95年度催字第33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文│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文│400,000元│WD0000000│95年3月20日│││德分行 張惠玲 │德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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