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88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罪,減為有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間起至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壢簡字第一七九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六一一九號),判處拘役五十日確定在案。茲查,受刑人本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並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檢附之相關卷證,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