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自由等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六О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0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賴淳良
法官李世華法官陳雅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