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二五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陳貽堅 送達代收人陳貽堅右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三百二十四萬零六百五十八元,應徵裁判費三萬二千四百零六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三萬五千六百零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並預納送達郵票十份(每份叁拾肆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胡晏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