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占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017號原告 曾黃秀玉
曾正吉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藹芸 律師
李宜光 律師被告 許木林 訴訟代理人 桂大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占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原告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號房屋,並主張該屋係以壹佰萬元之代價向訴外人取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書記官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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