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苗簡字第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苗簡字第33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承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18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謝承均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吸食器壹組、玻璃球壹個、刮勺壹支、殘渣夾鏈袋伍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二)爰審酌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後,猶未能斷絕毒癮,顯見其改善之能力薄弱,及其犯罪動機、目的、犯後承認犯行,併參酌被告生活狀況、智識程度、施用毒品侵害個人、家庭、社會、國家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扣案之吸食器1組、玻璃球1個、刮勺1支、殘渣夾鏈袋5個,為被告所有,犯罪所用之物,為被告於偵訊時供述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四、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
0條第1項。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毒偵字第1893號被告謝承均男2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苗栗市○○路○○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承均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強制戒治,於民國90年8月3日期滿執行完畢,5年內又於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強制戒治,並由本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2年度苗簡字第601號判處有期徒刑
6月確定,於93年7月13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9年10月26日晚間8時許,在苗栗縣苗栗市○○街○號居處,以加熱電燈泡內安非他命,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次。嗣於99年10月28日下午2時10分許,在上址居處為警持票搜索時,向警坦承施用毒品,並扣得吸食器1組、玻璃球1個、刮勺1支、殘渣夾鏈袋5個而查獲。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謝承均警詢、偵查之供│坦承於上揭時地施用安│││述│非他命1次。│├──┼────────────┼──────────┤││⑴採尿同意書、毒品犯罪嫌│被告為警所採尿液,經││2│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錄、濫用藥物尿液檢體監│確認檢驗,結果呈安非│││管紀錄表各1份│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⑵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性反應。│││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尿液檢││││驗報告1份││├──┼────────────┼──────────┤│3│扣案之吸食器1組、玻璃球│被告持有供施用安非他│││1個、刮勺1支、殘渣夾鏈│命之器具│││袋5個││├──┼────────────┼──────────┤│4│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被告於強治戒治執行完│││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矯正│畢後,5年內再犯施用│││簡表各1份│毒品罪。│└──┴────────────┴──────────┘
二、核被告謝承均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至扣案物品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施用安非他命所用,業經被告供承在卷,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
2款、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
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檢察官洪清秀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書記官徐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