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80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天祐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羈押中)本件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4日以100年度訴字第2802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金洲
法官陳玉聰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