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20號
原   告  林秀鶯
訴訟代理人  丁士哲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超偉李世化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又因原告已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7年度南救字第4號),倘其
聲請未經駁回,得暫免繳納上開裁判費,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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