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21號
原 告 廖坤鋐
訴訟代理人 蔡清河 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 蔡錫村 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鈺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