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21號
原   告  廖坤鋐
訴訟代理人  蔡清河 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 蔡錫村 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鈺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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