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41號聲請人米家樂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偉 豪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08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書記官林雅婷┌──────────────────────────────────────────────────┐│附表:101年度除字第34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米家樂科技有│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00│225,064元│100年11月10日│CD0000000││││限公司莊偉│行仁武分行││││││││豪│││││││├──┼──────┼─────┼──────┼────────┼───────┼──────┼───┤│002│米家樂科技有│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00│31,539元│100年12月10日│CD0000000││││限公司莊偉│行仁武分行││││││││豪│││││││├──┼──────┼─────┼──────┼────────┼───────┼──────┼───┤│003│米家樂科技有│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00│105,824元│100年12月31日│CD0000000││││限公司莊偉│行仁武分行││││││││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