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53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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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5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536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饒佳書 債務人 黃毓茹
一、債務人饒佳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萬零柒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毓茹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饒佳書於107年6月19日,邀同債務人黃毓茹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三筆合計新臺幣1,0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07年6月19日起至112年6月18日止。詎料債務人饒佳書於107年12月1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債權人如對債務人饒佳書之財產執行無效果,由債務人黃毓茹給付之。
(二)、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一、貸款契約書影本1件。二、放款明細3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653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毓茹、饒│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九個月│││644509│佳書│1月19日起││以內者,按年利│││元││││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其逾│││││││期超過九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黃毓茹、饒│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九個月│││201315│佳書│2月19日起││以內者,按年利│││元││││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其逾│││││││期超過九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黃毓茹、饒│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九個月│││54905│佳書│2月19日起││以內者,按年利│││元││││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其逾│││││││期超過九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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