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3552號債權人銳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芳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川田托運行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之組織型態若為獨資,並請具狀更正債務人為王國良即川田企業社。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