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6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楊堡富 上列原告因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原告主張代位訴外人 楊明基 終止與被告間就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
815建號建物之借名登記契約,被告並應將上開不動產移轉登記與楊明基。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7萬4,25
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191萬3,750元(44,200元×173.19㎡×1/4=1,913,75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加計房屋課稅現值16萬500元,共2,074,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
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宗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書記官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