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68號原告 許炳煌 被告 王雪娥
王錦常 王志文 王勝谷 王周英 王勝川 王江海 王靜芬 王長進 王松輝 王松林 王美月 蔡瑞興 蔡敏男 蔡敏雄 蔡佩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9月
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書記官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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