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2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8289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指定行使職 邱純 枝務之人債務人太睿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參萬陸仟陸佰肆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書記官龔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