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國民被告甲○○
國民共同 黃丁風 律師選任辯護人 黃雅羚 律師
黃敬唐 律師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1年度偵字第2624號、第44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本案事實及證據十分複雜,比對及判斷上之耗時程度超出預期,而在製作裁判書過程中,又發現若干問題,必須再行調查,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陳玉雲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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