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8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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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89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義務辯護人 宋明政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捌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嫌及同法第173條第
1項之放火罪嫌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4年11月11日執行羈押,並自95年2月11日、95年4月11日、95年6月11日各延長羈押2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8月11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陳建和法官王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
書記官陳心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