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0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07號聲請人 蕭美鈴 代理人 林彥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9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07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安泰證券投資信│安泰ING積極成長│02Z0000000000│1│4240.88│││託股份有限公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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