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84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即
余應國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鄭有諒 訴訟代理人 林曉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8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書記官黃巧吟┌──────────────────────────┐│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8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新光合成纖維股│86NX00000000│1│1│││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