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6號聲請人 蔡林中 代理人 李鳴翱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雯維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9年度上字第1038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於民國109年12月11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上訴人於民國109年12月11日準備程序中,就其曾與 趙春喜 數度為比特幣買賣之陳述斷斷續續,致筆錄記載未盡如真意,實有更正之必要,爰聲請准予交付該次庭期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上字第1038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理由如上,核與前開規定相符,則其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109年12月11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鄭威莉法官馬傲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書記官劉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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