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102年度台重覆字第41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102年台重覆字第41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重審決定書一○二年度台重覆字第四一號聲請重審人 張念慈 上列聲請重審人因竊盜案件,請求刑事補償,對於本庭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確定決定(一○二年度台覆字第五○號),聲請重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重審,應依刑事補償法第二十三條、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表明聲請重審之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聲請重審之理由,必須指明確定決定有如何合於法定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聲請重審之理由。如未表明聲請重審之理由,受理重審機關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主張本庭一○二年度台覆字第五○號確定決定有刑事補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六款所定重審事由,對之聲請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重審事由,無非泛言原確定決定駁回其覆審之聲請係不當,然對於原確定決定究有如何合於刑事補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爰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楊鼎章
法官吳三龍法官洪昌宏法官鄭雅萍法官陳國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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