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25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2567號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代理人 蔡盈津 債務人 陳進旗 輔助人 陳紫萍 輔助人 陳愛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柒佰捌拾壹萬壹仟捌佰捌拾肆元⑵新台幣貳拾玖萬零壹佰壹拾貳元,及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