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1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21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219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瑞明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42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瑞明犯無故侵入建築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瑞明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建築物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故侵入臺北市立 景美女 子高級中學(下稱景美女中)之建築物內,且男扮女裝,被告犯行可能因此造成校園師生心生驚恐,所為實有不該,應予責難;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自述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13頁);暨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前段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於本案之前,無任何犯罪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頁),參酌其此次因行事失慮,致罹刑典,所犯罪質惡性並非罪無可赦,且犯後始終坦認犯行,並具狀向本院陳明其悔過之意、願向景美女中師生道歉等語,有被告提出之「陳報狀」1紙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3頁),堪認被告經此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另考量被告已係成年人,應為自己之行為負責,暨為促使被告尊重法律規範秩序及確保他人之權益,強化被告之法治與社會安全觀念,彌補本案犯罪所生危害並深切記取教訓,本院認有課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萬元。倘被告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七、本案經檢察官蔡期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書記官李珮芳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4277號被告許瑞明男4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
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瑞明基於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之犯意,於民國111年7月23日中午12時2分許,身著臺北市立景美女子高級中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下稱景美女中)夏季制服上衣、黑短裙、黑皮鞋、頭戴長假髮,擅自從景美女中大門旁小門進入校園內,以此方式無故侵入上址建築物。 嗣景 美女中教務主任 顧秀華 、行政助理 楊竣菘 經學生通報後報警處理,為警當場查獲,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景美女中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瑞明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顧秀華、證人楊竣菘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監視器錄影光碟暨翻拍畫面、查獲現場照片等附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檢察官蔡期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書記官陳亭安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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