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02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02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廖鈺珍 即信義工程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振賢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所開設之瑞弘工程設計有限公司(下稱瑞弘公司)有工程款債權,並取得支付命令,嗣基於同一債權聲請假扣押執行瑞弘公司對第三人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工程款債權。惟依聲請人所述之原因事實,無從認定聲請人對相對人個人有何請求依據,是請釋明對相對人林振賢個人請求給付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