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聲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聲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聲字第9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象鵬 代理人 陳昭全 (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蔡政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理人 林為忻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葉佐炫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即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王筑萱 相對人即債權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吳象鵬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8號裁定不免責確定後,已對債權人提出清償,並經本院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9號裁定應予免責,並已確定在案。
為此,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9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件影本為憑。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其聲請復權,即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書記官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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