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小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竹小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竹小字第602號原告 林威听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孝勤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林孝勤之完整住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含所附證物)。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第249第1項第6、8款分別定有明文,此於小額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規定,亦準用之。再按小額訴訟程序事件,法院應以一次期日辯論終結為原則,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3條之1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以林孝勤為被告,為就林孝勤之地址未記載縣市,僅有不完整之地址,致本院無從對被告送達;另原告未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及所檢附之附屬文件(即民事起訴狀後檢附之證據資料),阻礙被告到庭前為答辯之權利,破壞小額訴訟一次期日辯論終結之原則,亦有延滯訴訟之虞,依上說明,原告起訴不符法定程式,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三、如對上開補正事項有不明瞭之處,可至任一法院之訴訟輔導科詢問(免費)。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書記官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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