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193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193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193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葉斯明 相對人即債務人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正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叁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叁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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