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22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本院九十八年度婚字第二二二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應徵得上訴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書記官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