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九三號
原告丙○○
丁○○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潘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鄭美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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