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附民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附民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38號原告 李文鏡
李文祥 上一人送達代收人 林雨柔 被告 李文治
李月英吳秀蓮呂欣玉 李莊鳳蘭 李文正 呂理雄 許淑珍 呂吉麟 郭麗珠 呂理源 黃梅桃 呂學格 戴美環 呂秀美 張双富 許海琴 彭永熾 馮麗紅 彭舶洋 彭客晨 彭皓格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541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二、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李文治、張李月英、 李吳秀蓮黃呂欣玉 、李莊鳳蘭、李文正等人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前開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涂光慧法官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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