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仲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選任仲裁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仲聲字第4號聲請人 王正源 (即王正源建築師事務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立臺灣海洋大學間選任主任仲裁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