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10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1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1048號聲請人 潘方仁 即財團法人台北市潘氏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潘氏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北市潘氏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三條、第八條至第二十一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對照表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潘方仁為財團法人台北市潘氏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民國76年7月17日北市社四字第32575號函設立許可在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同年8月22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嗣於106年3月15日核准變更登記,並於同年月22日換發法人登記證書。茲因捐助章程所定之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乃提請第10屆第4次董事會決議,變更章程如附件修正對照表所示,並報請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109年6月29日北市社團字第1093106898號函准予備查。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財團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如財團名稱、登記會址等,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有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判決、司法院秘台廳民三字第21392號、祕台廳一字第01199號函釋要旨可資參照。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潘氏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3條、第8條至第21條如附件修正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並經主管機關准予備查,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對照表所示第1條關於財團法人法令依據之明文化、第5條關於捐助財產種類之補充、第6條關於財團法人業務範圍之修正、第22條關於會計年度制度之修正與法令依據之明文化、第25條關於捐助章程施行時點之規定與條號之變動,核與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依上說明,僅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書記官吳芳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