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41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淳羽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執聲字第1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淳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987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09年8月1日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均檢出留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同年8月2日駁回再議確定,於109年8月1日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該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殘渣袋9袋,經抽檢刮取殘渣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編號2所示玻璃球吸食器1個,經乙醇沖洗,亦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節,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年5月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可參(偵字卷第95頁),均因沾黏第二級毒品而與之附合,衡情無從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除於鑑驗時已耗用滅失部分外,其餘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是本案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劉庭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穎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備註1沾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殘渣袋9袋⑴經抽檢其中1袋刮取殘渣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⑵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年5月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偵字卷第95頁)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部分(執聲字卷第2頁)2沾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⑴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⑵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年5月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偵字卷第95頁)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部分(執聲字卷第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