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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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欽煌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5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欽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欽煌因強盜等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4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上訴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422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939號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7年5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4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2年4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張江澤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首屹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