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4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宗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信用罪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執聲付字第5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宗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宗宏㈠因妨害信用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22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上訴本院以90年度上易字第3409號上訴駁回確定。㈡另犯侵占等罪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上開㈠、㈡等罪並經本院99年度聲減字第140號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8年7月確定。於民國96年11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4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