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46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寶島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代理人 吳國正 相對人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名為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財政部核准於民國90年8月14日更名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相對人等於85年8月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為相對人等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4,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5年7月25日起至115年7月2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經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甲○○於87年9月24日邀同相對人乙○○○為連帶保證人,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⑴1,500,000元、⑵1,000,000元,約定利息均按聲請人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
0.67計算,並同意隨聲請人銀行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而調整,現年息為百分之3.39,借款期限均自87年9月24日起至102年
9月24日止為15年,自借款日起24個月內依借款金額按月繳付利息,自89年9月24日起,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156期,按期於當月24日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金或繳納利息時,除按上開利率加收遲延利息外,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加放款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加放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且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所欠款項全部清償。詎相對人自94年11月10日起即未按期繳納本息,現分別尚欠本金⑴1,026,924元、⑵329,46
1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及授信約定書二紙、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放款帳務明細資料查詢二紙等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5年2月5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系爭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書記官林淑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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