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易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易字第20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仲仁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雅妮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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