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3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3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42歲民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詳如後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
二、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該法第48
8條所規定之「起訴後」,自係指刑事案件繫屬於法院,有刑事訴訟程序存在而言。
三、查原告起訴被告詐欺等案,遍查本院並無受理該案件,有該被告於本院繫屬案件之查詢資料附卷為憑。是以,本件之刑事案件既未繫屬於本院,揆諸前開說明,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四、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刑事第5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潘長生法官黎錦福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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