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50號原告普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帥升 律師訴訟代理人 白友桂 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典倫 律師被告 天揚 精密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係在桃園縣平鎮市平鎮○○區○○○路○○號,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書記官李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