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繼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繼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准予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繼字第34號聲請人乙○○
朋普鎮朋普村民委員會十三組小甘田北路3非訟代理人甲○○以上當事人請求准予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正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相對人丙○○第二順位繼承人即父母親已死亡或現仍存在之親屬關係公證書,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請求准予繼承,未據提出如主文所示之證明文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時間內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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