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4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461號聲請人合伸鋼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6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雪玉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書記官吳瓊英┌──────────────────────────────────────────────────────┐│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46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陳逸鳯 │龜山鄉農會│97年1月10日│105,000元│FA一二五三三三│││1│││││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