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繼光 選任辯護人 馮馨儀 律師(法扶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王士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10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法官廖建傑法官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賴威志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